一、RCEP累积规则
核心原则
来自任何RCEP成员国的原产材料,都可视为进口成员国的原产材料。
示例
韩国原产零部件 → 中国组装 → 出口到日本
↓
韩国零部件在中国可累积为中国原产材料
只要RVC≥40%,成品可享受中国原产待遇
累积规则的优势
| 优势 | 说明 |
|---|---|
| 扩大原产资格 | 更容易满足原产地标准 |
| 供应链灵活 | 可从多个成员国采购原材料 |
| 降低成本 | 选择最具成本效益的供应商 |
二、背对背原产地证明
适用场景
货物从原产国出口到中间成员国,经分拆/重新包装后继续出口到最终目的国。
操作流程
原产国(A) → 中转国(B) → 目的国(C)
↓
B国出口商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明
(基于A国的原始原产地证明)
条件
| 条件 | 说明 |
|---|---|
| 原始证明 | 必须有A国签发的原始原产地证明 |
| 未改变原产地 | 在B国不得改变货物原产地状态 |
| 允许操作 | 仅限于分拆、重新包装、贴标等 |
| 有效期 | 与原始证明一致 |
三、常见问题 FAQ
Q:背对背证明需要向海关申请吗? A:由经核准出口商自行出具,不需要向签证机构申请。
Q:累积规则下RVC怎么计算? A:所有RCEP成员国的原产材料价值都可计入原产价值。
Q:非RCEP国家的材料能累积吗? A:不能。只有RCEP成员国的原产材料可以累积。